自2010年6月初起,张某多次在腾讯公司经营的不同QQ群上向不特定的对象发出““浙江 男 找一起自杀的 联系我×××”等内容的自杀邀请。
6月23日,范某在QQ群上看到张某留下的信息后,与张某联系并约定到丽水自杀。6月23日晚,范某到达丽水,并与张某在浙江省丽水市区一酒店实施了碳烧自杀。自杀过程中,由于疼痛难忍,张某用水浇灭了正在脸盆里燃烧的炭,终止自杀,并劝范某放弃自杀。劝说无果,24日凌晨张某独自一人离开了宾馆。晚上11时左右,张某打电话给宾馆总台,告诉宾馆工作人员502房间可能有人自杀,工作人员撞开房门发现范某死亡后报案。
此后,范某父母将张某和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认为腾讯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及时对“相约自杀”的内容进行删除或屏蔽,致使其得以传播,应对范某的死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丽水市莲都区法院一审认为,张某和腾讯公司的行为间接结合发生损害后果,应当根据过失大小和原因力比例分别承担20%和10%的赔偿责任,判决张某赔偿11万余元、腾讯公司赔偿5万余元。
腾讯公司和张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日前,丽水中院二审作出改判,驳回范某父母对腾讯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认为:腾讯QQ是腾讯公司开发的一款基于Internet的免费即时通讯工具,网络用户利用腾讯QQ进行交流时,腾讯公司仅提供网络技术服务和交流平台。对于网络用户多次在不特定QQ群发布信息的,腾讯公司负有事后被动审查、监管QQ群聊信息的义务,即在接到相关权利人通知或确知侵权事实存在的情况下,腾讯公司应采取必要处置措施,而难以通过人工、技术手段事先主动审查、监管群聊信息。
此案中,范某父母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在范某自杀前,相关权利人已经通知并要求腾讯公司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相关信息,或者腾讯公司已确知相关信息存在的事实。
(《人民法院报》2.11黄明 余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