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20日9时36分,储户林女士在福建莆田市仙游县一家银行营业大厅柜员机持卡取款,银行卡被几名不法分子调包后修改了密码。
当日9时39分,林女士的银行卡内存款被人分6次共支取人民币1.8万元。林女士持废卡取款未果,于9时41分向银行工作人员要求查询;9时42分3秒,林女士要求冻结其账户。
9时45分2秒,银行应林女士要求冻结了其银行卡账户。而在9时44分50秒时,林女士被盗的银行卡内的3.2万元存款又被人转入他人账户;自9时47分23秒起至9时49分37秒止,被转入的银行卡内的存款被人分8次支取。
林女士将银行告上仙游县法院,请求判令银行赔偿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储户在柜员机取款时不慎,银行卡被不法分子调包;银行未及时根据储户请求冻结账户,导致3.2万元存款被取走,应当对储户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一审判决银行赔偿给林女士经济损失3.2万元。日前,福建省莆田市中级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新华每日电讯》1.30 郑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