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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2年02月02日 星期四

    说法

    韩、方“斗法”值得关注

    《 文摘报 》( 2012年02月02日   03 版)

        因怀疑作家韩寒找人代笔写书,科普作家方舟子在网上对韩寒发起“炮轰”,引发双方长达11天的网络“口水战”。

        1月29日凌晨4点,韩寒经纪人发布博文称,韩寒将以1000页的手稿资料作为证据,正式起诉方舟子,索赔10万元。方表示“欢迎起诉”,但同时又声明,“和以前我被起诉的十余起诉讼一样,法院的判决结果不论是否对我有利,我不认为会影响到我的分析结论是否成立。”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之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换言之,上述侵权责任四要件缺一不可。从韩寒方来看,提供韩寒名誉受损的证据不难,但证明方舟子发表批韩的网络言论属“违法行为”,以及方舟子发表相关言论的主观意识“有过错”却殊为不易。韩寒的1000页手稿资料,当然可以作为“呈堂”的证据。只不过,这些证据还无法证明方舟子有“主观过错”。不排除韩寒方面已有“后招”,不到庭审结束,谁也不敢断言双方当事人究竟握有多少核心证据。

        法律为名誉侵权责任的成立设置了较高的门槛,这是保护言论自由必需。公众(包括方舟子在内)有权对公众人物(如韩寒)进行批评与质疑。当然,这种批评与质疑也不能超过“合理怀疑”的界限。带有主观恶意的侮辱和诽谤并不受法律保护。

        方舟子对韩寒的批评是否超越了合理的界限,其言论是否已构成侵权,还有待双方用证据来说话。

        (《新京报》1.30 王刚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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