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某化妆品销售公司的员工。去年年初,公司下发文件实施“末位淘汰考核制”,对考核结果处于后3位的员工,限期2个月调离本单位,这2个月期间每月只发300元生活费,2个月期满后,公司有权终止劳动合同。年末考核中,我的销售业绩在全体员工中排名倒数第一。公司向我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要终止和我的劳动关系。请问,公司有权这样做吗?
【律师解答】:
从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来看,年底考核末位,并不是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末位淘汰”应属用人单位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这里的经济补偿标准系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据此,你有权要求公司支付两倍的经济补偿金。如果公司拒不赔偿,你可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解放日报》1.20 陶家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