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10月15日,广东省东莞市市民王老太在某银行开户存款5.5万元,存折户名为“王顺红”(和她身份证名字粤语同音)。之后共发生了3笔存取款业务,最后一次取款、存款时间分别为1998年5月和1998年6月。之后,王老太没有再用过这一存折。
转眼到了2011年。有一天,王老太在家里找东西时,无意中在抽屉的角落里发现了这本被遗忘已久的存折,于是打算把钱取出来。可是因为时间太久,王老太已经忘记了密码。于是,她赶到银行,提出想重置密码或直接领取存折款项。因为王老太的身份证与存折上的名字不完全相同,且不能提供存折密码,银行拒绝了她的要求。
2011年10月,王老太起诉银行,请求法院确认她有权向该银行支取存折中的款项。2011年11月17日,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据了解,为证明存折记载的“王顺红”即其本人,王老太提供了当地居委会出具的证明,证明她曾用过“王顺红”这个名字。还提供了其缴交电信费用的发票,缴款人也为“王顺红”。此外,在银行提供留存的“王顺红”账户原始开户及发生取款、存款业务的原始凭证,上面的户名皆为“王顺红”。开户资料中显示开户人预留的印鉴或地址处有“某巷某号”字样。
庭审中,银行提出,王老太虽持有存折原件等开户资料,但其身份证的姓名与存折姓名不一致,也不能提供账户密码,无法对其账户进行确认。实名制已实行多年,王老太没有及时办理实名转换手续并丢失密码,应对自身过错承担后果。
2011年12月底,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经过调查,确认存款人与持有存折的王老太太为同一人,判决王老太太有权向银行支取该存款。
今年73岁的王老太的遭遇虽是个案,却反映出实名制实施后,如何认定公民身份信息的问题。当前,实名制在各个领域广泛推行,但在诸多领域实行实名制前,以“别名”登记信息的用户大有人在。那么,在实名制实施后,如何做好身份信息的衔接、确认工作,成为考验一些单位社会管理水平的一道考题。
(《法制日报》1.21邓新建 黄彩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