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6日出版的《瞭望》新闻周刊刊登了对南京市委常委、市政法委书记刘志伟的专访,披露了曾经轰动一时、影响延续至今的南京“彭宇案”真相。
实际上,自从2006年以来,“彭宇”这两个字就从未从公众视线中消失。他的名字总是与道德挂钩,成为“做好事反被诬陷者”的代言人。而“彭宇案”也被许多人标榜为“道德滑坡”的“标志性事件”,一些地方出现老人摔倒无人搀扶、做好事反被诬陷等现象,也屡屡被归咎为“彭宇案”的影响。
“舆论和公众认知的‘彭宇案’,并非事实真相。”刘志伟称:“由于多重因素被误读和放大的这起普通民事案件,不应成为社会‘道德滑坡’的‘标志性事件’”。
刘志伟披露,2006年11月20日,64岁的退休职工徐寿兰在南京水西门广场公交站准备上车时,与从另一辆车上下来的彭宇在不经意间相撞。因赔偿纠纷,双方将官司打到法院。
2007年4月,南京市鼓楼区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此案。彭宇的妻子在代他出庭答辩时,没有说彭宇是做好事,只提出:“原告受伤非被告所导致的,不应该承担责任。”
一审二次开庭时,彭宇在答辩中表示:“我下车的时候是与人撞了,但不是与原告相撞。”当被问及把原告扶起来出于什么目的时,他回答:“为了做点好事。”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不服,提起上诉。南京中院于2007年10月初进行调查,并在南京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查找到事发当日双方分别报警时的两份接处警登记表,其中的“报警内容”一栏,均记录了两人相撞的情况,这些新证据为澄清事实提供了重要佐证。
10月8日,二审开庭前,彭宇与徐寿兰达成庭前和解协议,彭宇一次性补偿徐寿兰1万元;双方均不得在媒体(电视、电台、报纸、刊物、网络等)上就本案披露相关信息和发表相关言论。
对于调解结果,彭宇最近也表示,在2006年11月发生的意外中,徐寿兰确实与其发生了碰撞,事后经法院调解,他对结果表示满意。
(《光明日报》1.17 殷泓 王逸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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