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策要求,居委会的主要职责,是依法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以及协助基层政府或者派出机关开展工作等,在协作开展工作时应实行权随责走、费随事转。
然而,记者年前在多地社区采访了解到,居委会承担行政性事务过多是普遍现象。
多名来自不同社区的工作人员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本来有很多是政府职能部门干的事,却都推到了社区。比如调查辖区内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经济数据、开拓税源等;还有些事项,社区根本没有权力去做,比如处分物业公司等。甚至一些国有企业也把各类事项交给社区来做,比如银行贷款给个人,要求社区开担保证明;供暖企业要求社区收缴供热费等。
除了缺权少力,很多社区居委会还是“白干工作”。给各级部门干工作,基本没有任何经费,只有个别部门给一些办公用品等物化补贴或者一点点经费。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映月社区居委会主任闫涛说,现在一提就是“什么什么下社区”,但就是难见人员下社区、经费下社区,“经费下社区的部门只有劳动保障和人民调解两个”。
过多忙于行政性事务、无暇顾及自治服务职责,让社区这一法律赋予的“自治组织”地位尴尬,甚至引发一些基层民众反感。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南海街二社区居委会主任贾飞说,社区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真正的核心功能应该是更好地服务居民。只有为居民服务好了,居民才会支持社区居委会,进而支持党委、政府的其他各项工作。“但现在干的大部分都是行政的活,越是这样,居民就越难理解,打造和谐社区、构建和谐社会也就没了基础。”
(《瞭望》2012年第2期 晏国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