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2月11日23时许,河南省汝州市人民医院医生王社驾车从郑州返回汝州。当时,空中下起了雨雪,能见度较低。23时30分左右,当王社驾车行至郑少高速公路新密段的慕家沟大桥时,发现路面上有散落的枕木等异常情况,就赶紧踩刹车,但车子还是在结冰的桥面上继续滑行。就在其所驾车辆与前面的一辆轿车即将相撞时,惊恐万分的他使劲扭动方向盘,车子又向路边的护栏撞去,他逃出驾驶室。之后,又有数辆汽车发生连环追尾事故。
在此起事故中,汝州市的常某双腿受伤严重而被截肢。事故发生时,常某乘坐的车辆已与前面的货车发生追尾,车上同乘的还有常某的母亲崔某等人。王社所驾车辆又与常某乘坐的车辆发生追尾事故。
郑州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郑少高速大队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王社驾驶机动车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负与常某所乘车辆发生事故的全部责任。
2008年1月14日,常某与母亲崔某等人将王社告上汝州市人民法院,要求王社赔偿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03万元。
11月17日,汝州市人民法院一审认定,王社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判令其赔偿常某83.7万余元、崔某2.2万余元。
王社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发回汝州市人民法院重审。在重审期间,王社申请追加郑州路桥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作为被告。
近日,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郑州路桥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由于疏于管理,没有采取及时有效的除雪、融冰措施,对事故的发生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为此,法院判决王社承担9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常某62.6万余元、崔某1.9万余元;郑州路桥公司承担1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常某8.7万余元、崔某2000余元。
(《法制日报》1.4 邓红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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