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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1年12月29日 星期四

    “另选他人”的制度设计应更完善

    《 文摘报 》( 2011年12月29日   01 版)

        2011至2012年被称为中国的“大选年”。已在全国各地陆续展开的新一轮县乡人大换届选举,是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一次重要实践。

        每一个亲自参加投票的选民,都会发现手中的选票包含着四项选择:赞成、反对、弃权和另选他人。其中,另选他人是为了保证选举人可以自由地选择自己认为满意的和认为必要的人,是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体现。选票的这一内容规定,在选举实践中也的确实现了其设计的初衷。据北京市选举办公室公布,在刚刚完成的北京市新一届县乡人大代表选举中,北京市16个区县共选出区县人大代表4349名,另选他人当选6人,占0.14%。

        尽管另选他人的制度设计在价值上值得肯定,但在法律上仍有需待完善之处。根据我国选举法,直接选举中正式候选人的产生是要经过一系列程序的,具体包括:提名代表候选人,提名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各政党、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的“组织提名”,另一种是选民10人以上联名推荐的“选民提名”。同时,推荐者应向选举委员会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还应当向选举委员会如实提供个人身份、简历等基本情况。候选人名单和基本情况在选举日的15日以前公布,并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等等。与正式代表候选人要经历的一系列法律程序相比,以“另选他人”的方式当选的人大代表,既没有经过简历公示,也没有经过选前承诺等诸环节。另外,以中国的重名率之高,选票上“另选他人”栏中,仅写“另选他人姓名”,其所提供的信息是远远不够的。

        随着我国民主法治进程的推进,随着公民民主权利意识的提升,我国人大制度和人大代表在中国政治舞台上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目前,我们对选举的认识还更多地停留在价值层面,在操作层面上无论立法还是制度建设都还远远没有跟进。所以,从细节入手,让制度设计与价值追求同步,将是完善我国人大和选举制度的当然选择。

        (《学习时报》12.26 钟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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