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24日晚,杭州28岁的杨小于(化名)骑着电动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双浦新沙村一养猪场门口时,将横穿村道的行人袁杏(化名)撞倒,造成袁杏颅脑重创,一周后,袁杏死亡。
今年12月20日,杭州西湖区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杨小于有期徒刑一年半。
电动车撞死人的案件,近两年各地都有发生。同样是电动车撞死人的情节,定罪却有不同,有的是定“交通肇事”,有的是定“过失致人死亡”。
此案检察官张辽表示:这类案子事发地点很重要:如果发生在大马路上就是“交通肇事”;如果发生在村道上,按相关交通规则,村道属于‘非道路’,那么就按‘过失致人死亡’起诉。”
(《钱江晚报》12.20 张永等)


上一版


缩小
全文复制
上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