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0月18日下午,72岁的汪女士到武汉家乐福光谷店购物。当时1.2元一袋的西麦麦片正在做活动,买5袋送1袋,老人便买了20袋。促销员告诉她,赠品要贴上非卖品标签,而标签锁着拿不到,让老人结账时跟收银员说清楚。
在收银台结账时,收银员称4袋没有“非卖品”标签,要付钱。双方发生争执。老人当场被家乐福当成小偷,还被强迫拍照签字。老人非常气愤,多次要求家乐福还其清白,并书面道歉。
店内负责人说,事件发生后,门店负责人曾多次登门鞠躬道歉并递交书面致歉信,并对责任人作出处罚,且已通过官方微博向汪女士公开致歉。
11月29日,老人将家乐福光谷分公司告上当地法院,要求涉事企业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5万元。
登门道歉和通过微博致歉,能否属公开道歉?
北京律师耿军和董来超表示,“微博致歉”不算公开道歉。“赔礼道歉”原本属道德范畴,但《民法通则》将其上升到了民事责任层面,凸显法律的力量,并具强制作用。所以,生活中一句简单的“对不起”显然不够。
赔礼道歉最重要的是道歉人的态度要真诚,不论是口头还是书面,至少都要表明行为人对该事实的悔过认识;表达中要有赔礼道歉字眼。本案中,由于“微博致歉”这种新生媒介的传播存在局限性,用这种方式向受害者道歉是不符合要求的。
通常在日常案件的判决中,涉及到公开道歉的情况,法院都会在判决书中依法裁判并体现出来,公开道歉的方法有:定期登报赔礼道歉、定期当面道歉、由法官调解主持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或判决时实现赔礼道歉、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公开赔礼道歉等。
(《法制晚报》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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