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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1年12月08日 星期四

    名表被盗,店员该不该赔

    《 文摘报 》( 2011年12月08日   03 版)

        2008年,徐女士在北京王府井东方新天地一家名表城当店员。进店工作后,她与名表城签过一份手表丢失和损坏的内部协议,协议规定如有手表丢失,店员需承担10%的损失。

        2009年5月3日,徐女士和另外两名店员当班,在一名店员上厕所时,恰好来了两拨客人,二人便分别接待。徐女士接待的是两名男子。店内监控录像显示,当徐女士拿出一块表向对面男子展示时,放置手表的抽屉半敞着,她身边的男子将手伸进了放名表的抽屉。此时,店外又走进一名男子也要买表,前面的两名男子匆匆离去。徐女士随后发现一块标价为21万余元的江诗丹顿名表不翼而飞,便跑出店寻找两名男子,但已不见踪影。后进来的男子也趁乱离去。

        名表城报警后,此案至今未破。事后,名表城强令徐女士赔偿遗失手表损失2.14万元,并将其解雇。

        近日,北京东城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徐女士的代理律师杨伯悦称,名表的丢失,责任并非在徐女士,而是名表城自身管理存在问题。徐女士进店后未受过任何防盗、反扒的培训。名表城营业面积约有100平方米,案发时店内却只有两名店员当班,也没有保安。

        杨律师还说,名表城已经给每块名表都上了保险,在保险公司已经赔付的情况下,没有资格再要求店员予以赔偿。

        徐女士称,自己原来每月工资仅1300余元,案件发生后,名表城不仅与其解除了合同,还扣发了她的工资。如果赔偿的话,她在名表城打工一年多,相当于一分钱没挣,还赔了不少。

        此案未当庭宣判。

        名表城是否该要双份赔偿?法律界人士认为,只要正常履职,劳动者就不应承担任何经营风险,特别是珠宝行业,劳动者工资与其承担的贵重商品保管风险不成比例,除非有重大过错,否则应当免责免赔。

        (《北京晚报》12.2王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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