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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1年12月08日 星期四

    说法

    刘江打假构成敲诈罪?

    《 文摘报 》( 2011年12月08日   03 版)

        12月1日,成都职业打假人刘江涉嫌敲诈勒索一案在重庆万州区法院开庭审理。刘江被控以举报电视台播发虚假广告为由,敲诈勒索全国300余家电视台,诈骗金额共计242万元。庭审吸引全国各地大批职业打假人前往旁听。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施威胁,索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刘江行为是否成立敲诈勒索罪,关键因素有两个,一是他是否使用了威胁的手段,二是他取得钱财是否有法律依据。缺少任何一个要件,都不能构成敲诈罪。

        先看第一个因素,我认为司法机关的认定没问题。虽然刘江的辩护人辩称,刘江索要赔偿款都是“各电视台在受到相关处罚后才与被告联系”的,但这些电视台对本地有关部门“雨过地皮湿”的那种象征性处罚是不太在意的,刘江声称若不给赔偿款将向上级有关部门直到向中央投诉,这才真正对他们有威慑力,符合“威胁”的含义。

        再看第二个因素,据“消保法”,消费者买假有权获双倍赔偿。这正是职业打假人王海们能够靠打假为生的法律依据。打假索赔时,一般将保全证据、购买有关商品及往来各地差旅费的索赔款,算成打假成本,只有另外的相当商品价款一倍的赔偿款才是打假利润。

        刘江的打假也不例外。刘江派人到各地,收集虚假广告视频,刻制光盘,购买有关商品,其开销不是小数目,加上另外的商品价款一倍的赔偿款,这些费用的总和,向有关电视台主张,都合法有据,绝不能算作敲诈勒索的赃款数额,若电视台认为虚假广告对刘江构成心理伤害,再愿补偿点精神损失费,也未尝不可。如此考虑,向300多家电视台索要了242万元的赔偿,不算什么大数目。而且,这242万元到底哪些是合法的,哪些是不合法的,实在难以认定。

        我认为,作为售假后的民事赔偿,赔多少,当事人可以自由协商;索赔额高,至多是个维权过度问题,绝不可动辄就诉诸刑事追究。 

        (《新京报》12.5刘昌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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