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电总局下发了《〈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决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全国各电视台播出电视剧时,每集电视剧中间不得以任何形式插播广告。规定一出,立即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舆论普遍认为,这是推进电视台坚守社会责任、保障人民文化权益的重要举措。
电视剧是公众文化消费的重要内容。当前,我国电视剧年产量已达1.4万到1.5万集,近年来出品的《潜伏》、《蜗居》、《下海》等精品电视剧深受广大群众喜爱。但是,一段时间以来个别电视台电视剧广告插播泛滥,为广大电视观众所诟病。
我国的电视台由政府出资建设,是公共传播的平台,本质上都是为了满足公众的文化需求。因此,无论是新闻报道还是电视剧播放,都必须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即使搞商业经营,其目的也应是为了更好地满足公众的文化消费需求。
禁止在电视剧中插播广告的规定,让一些电视台牺牲了眼前利益。但是,经过这样的“阵痛”,电视台的广告插播会更加正规,让观众获得更好的观赏体验,而且,从长期来看,还是促进电视剧广告经营活动良性发展的必由之路。
(《光明日报》11.30 周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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