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26日,大连市民伊先生从开发商手里取得了西岗区阅阳楼小区的房屋钥匙。10月23日,伊先生缴纳了2010年度采暖费2011.8元。但从供暖期开始,伊先生家中的暖气片就没有热过。开发商称,房屋已经交付使用,供暖问题应该找供热单位。供热单位却答复,小区供暖手续还在开发商手中,最近两年的供暖问题都应由开发商负责。
多次交涉无果后,今年1月19日,伊先生委托大连市计量检定测试所对自家室内温度检测。检测报告表明,伊先生家客厅室温只有14.4℃,完全不达标。
伊先生将供热公司诉至西岗区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按照《大连市供热住宅室温检测管理暂行规定》,温度在14℃(包含14℃)至16℃,按不合格天数收费50%退费。供暖期间,伊先生就暖气不热问题先后找过开发商和供热公司,直至供热企业于今年3月14日维修后,伊先生家中的温度才达标。
日前,西岗区人民法院判决,供热单位退还伊先生858元采暖费,并承担测温费200元。
(《人民日报》11.23 王金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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