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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1年11月24日 星期四

    偷电线引发“见死不救”官司

    《 文摘报 》( 2011年11月24日   03 版)

      同伴坠井

      李光辉20岁出头儿,家住河南省焦作市温县番田镇。李光辉有个朋友叫郑大成,也是20来岁,家住温县招贤乡。2010年9月11日,无所事事的李光辉接到郑大成的电话,于是他骑上电动车就出发了。然而这一走,李光辉就像人间蒸发了一样,再也没露过面。

      老两口向当地警方报了案。经多方努力,消防官兵从水中打捞出一具男性尸体。老两口一眼就认出正是他们的儿子李光辉。随后,警方迅速拘传了嫌疑人郑大成,真相这才浮出水面。原来,9月11日当天,郑大成和李光辉两人电话相约一同去网吧,可见面后,两人手里都没钱。于是,游手好闲的两个人到处转悠,他们在一处玉米地里的机井房内发现了“商机”,并迅速商议出一个计划:去机井房盗割电线,然后卖掉换钱上网。

      于是,两人做了分工,郑大成负责在外望风,李光辉进入机井房盗割电线。郑大成在外面等了十多分钟后,不见李光辉带着电线出来。他进入机井房内一看,才知同伴李光辉已掉入井中。因害怕事情败露,郑大成没有声张,匆匆离开了现场。

      “逃跑”被诉

      在得知事情的整个经过后,李光辉的父母气愤异常,他们以郑大成没有及时对儿子救助,将其诉至温县人民法院。

      2011年6月23日,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法院经审后认为,被告郑大成对李光辉落井后采取放任、消极的态度,对李光辉的死亡有一定过错,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而李光辉明知行为违法和危险,仍去从事该违法活动,对造成自身死亡,应承担主要责任。

      判决结果:郑大成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共计2万元。

      (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

      (《法制周报》11.17 阿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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