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English
  • 时政
  • 国际
  • 时评
  • 理论
  • 文化
  • 科技
  • 教育
  • 经济
  • 生活
  • 法治
  • 军事
  • 卫生
  • 健康
  • 女人
  • 文娱
  • 电视
  • 图片
  • 科普
  • 光明报系
  • 更多>>
  • 报 纸
    杂 志
    文摘报 2011年11月17日 星期四

    法律服务

    保安抢救漏水受伤,责任谁担

    《 文摘报 》( 2011年11月17日   03 版)

        日前,业主刘某家的暖气管突然爆裂。保安张某等人闻讯赶来帮助抢修,不料张某不慎从楼梯摔伤,造成左腿胯骨骨折,共花费医疗费8300余元。张某所在的物业管理部门为他支付了治疗费后,要求业主刘某承担这笔费用,刘某对此予以拒绝。请问,谁应担责?

        【律师解答】: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张某所受伤害损失,应由物业管理部门按工伤待遇予以承担。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张某是在业主刘某家水管漏水发生安全事故,履行救助职责时受到的伤害,属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事故受伤,既然“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是物业管理部门的一项工作职责,且张某系工伤,那么,让物主刘某承担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检察日报》11.12)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日报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