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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1年11月15日 星期二

    发回重审,一个司法怪圈

    《 文摘报 》( 2011年11月15日   01 版)

        河南男子胡电杰因“杀人罪”被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4次判处死缓,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均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判决,发回重审。第五次审理时,濮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撤回起诉。至此,胡电杰被关近9年。

        从某种程度上看,经历9年5审的胡电杰“杀人”案,其实可以看作是此前同样发生在河南的著名“赵作海案”的一个翻版。这一无限“拉锯”、“踢皮球”的重审怪圈之所以会形成,事实上是目前我国不够合理的“发回重审”诉讼制度的一个必然结果。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89条规定,二审法院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显然,在司法实践中,这是一个过于含混不清的制度。

        一方面,究竟何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缺乏明确清晰的标准和定义,无形中赋予了二审法院极大的自由裁量权,二审法院可以以此为由“发回重审”,轻松推卸自身裁判责任。另一方面,对于“发回重审”也缺乏必要的次数限制,只要二审法院愿意,“一审——上诉——重审”的司法循环几乎可以无限进行下去。胡电杰的案子中,虽然两级法院都明知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都不愿承担改判的责任,都选择将“皮球”踢给对方。

        无疑,这对“有罪推定”是一种助长,为“疑罪从无”制造了障碍,而且在无休止的累诉之中,也会严重损害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极大地浪费司法资源、降低司法效率、损害司法权威。

        要彻底避免类似问题,现行诉讼程序中的“发回重审”制度必须尽快改进,或者明确发回重审标准、严格限制重审的次数,或者可以考虑废止再审中的发回重审制度。

        (《法制日报》11.8 张贵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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