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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1年11月10日 星期四

    惩治行贿应加大力度

    《 文摘报 》( 2011年11月10日   01 版)

        目前,在贿赂案件的侦查中,为取得受贿证据,形成证据链条,检方有时不得不对一些行贿人放弃追查,将办案重点放在查处受贿上。

        江西省一位检察长介绍,近两年其所在检察院查办几个腐败窝案,让20多人获刑,而无一行贿者被定罪。

        不仅个人行贿受惩处较轻,单位行贿行为受处罚更是属宽松状态。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定,施工企业行贿记录档案由各级检察机关建立,凡是被法院判决有行贿犯罪的企业,均应记录在案,不得参加工程招投标。然而,能被最终定罪的行贿单位寥寥无几。

        吉林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傅大中表示,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单位行贿罪会对单位及其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采取双重惩罚。但如果他们利用手中职权,为了谋取与单位无关的个人利益,用单位的名义去行贿,这种情况往往无法明确责任人,即使明确了责任人,个人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也难以把握。

        受访专家表示,贿赂案件曝光后,人们往往关心谁收了多少钱,而对谁是行贿人则不太关心;许多人认为与那些收受贿赂的贪官相比,行贿人是被动的甚至是被迫的,是“弱者”,从而忽视了行贿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瞭望》2011年第44期 周立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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