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禄劝县农业局接连曝光了两桩事,都是前官员因为腐败被判缓刑,刑满之后,又神奇地恢复公职岗位,在农业局下属事业单位不用上班,却拿着工资。一个是县农业局原局长蒋文学,一个是该局原会计科科长张本发。
该县外宣办表示,已成立由县纪委牵头的调查组进行调查。但在这之前,面对媒体,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员给了一番“绕口令式”的解释:按《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被判处刑罚的,要开除,但他们两人被判缓刑时,法规还没出台,所以没开除;两人被判缓刑后,也不再属于公务员身份。而这两部法规生效时,他们两人已不属公务员了,而是事业单位人员,所以法规对他们不适用。
这个“官方逻辑”实在有些雷人!既然两人从来都没有被开除过公务员身份,为何等到要开除他们的法规实施时,他们就不是公务员了,就可以不适用了?这是玩弄法律,还是在挑衅民意?
1994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颁布,没有明确规定公务员犯罪如何处理。2006年实施的《公务员法》,也没有十分确切的规定。2007年6月起施行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补上了这个漏洞——第17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即无论被判处实刑或缓刑,都要开除公职。作为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是否也应该参照公务员相关管理规定来执行?
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由纳税人供养,理应受到公众监督。别说不开除“罪官”,于法有悖;即使法律有“空子”,纳税人也无法容忍用税金供养一个因为腐败落马被判刑的前官员。当地政府岂能亵法律,挑战公众监督!
(《新京报》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