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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1年11月08日 星期二

    斯洛文尼亚 明确提示如何施救

    《 文摘报 》( 2011年11月08日   07 版)

      斯洛文尼亚《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在明知有他人需要帮助,且自身具备帮助他人的条件仍不提供合理的帮助”,要追究法律责任;在伤者因未及时获得责任人帮助而造成更严重伤情或者死亡的,对事故责任人要追究法律责任。

      斯洛文尼亚的法律很严格地规定了人们对于那些急需帮助的人提供帮助的义务和责任,但也通过各种手段与方式,保障施予援手的人不至于惹上太大的麻烦。比如说,在斯洛文尼亚的各种媒体和公共场合,经常可以看到各种提示,上面清楚标有急救中心或是警察局的电话。如果在大街上遇到摔倒的人或是遭殴打的人,可以打电话给急救中心或警察局,等待救护车或相关人士到来。而施救的人对于受伤者后来的伤情变化,或者其他诉求,法律上规定不负任何连带责任。

      在交通事故发生时,虽然斯洛文尼亚法律偏向于开车人承担大部分责任,但对于不在人行横道上穿越道路或在行车道上遭遇车辆碰撞的行人,也并非全面袒护,而要求行人承担大部分责任。

      (《光明日报》11.2 赵嘉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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