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谭女士等4人与南京康辉旅行社签订了《江苏省出境旅游合同》,合同中约定:4位客人由南京康辉国际旅行社转交上海新康辉旅行社操作。当天,谭女士等4人各支付团款14590元。
9月8日,谭女士等人在上海新康辉旅行社组织下赴巴厘岛旅游。9月11日,谭女士在旅行社领队带领下至南湾水上活动项目区域,并自费参加了“飞鱼”项目。该项目由两名游客同时参加,配有一名项目教练。谭女士在游玩时,该项目教练先行落水,谭女士及另外一名游客亦先后落水受伤。谭女士被认定为九级伤残。
谭女士将南京康辉旅行社、上海新康辉国际旅行社告上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作为专业的旅游经营者,上海新康辉旅行社明知水上项目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应当向游客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积极采取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措施。被告仅在“自费项目推荐表”上以同号字体书面告知“水上项目请注意安全”,此种警示方式尚不足以使游客对该项目的危险性有足够认识,未尽到足够的提示、说明义务,对谭女士遭受的伤害应承担全部责任。
近日,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上海新康辉国际旅行社赔偿谭女士各项损失及后续治疗费共计12.8万元。
(《人民法院报》10.22 李自庆 缪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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