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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1年10月25日 星期二

    国家首任土地管理局局长谈“产权”

    《 文摘报 》( 2011年10月25日   01 版)

        1986年,吉林省委副书记王先进被调入北京,出任中国第一任国家土地管理局局长。也就是从这时开始,形成了今天的城乡土地管理制度。日前,这位81岁的老人接受了记者的专访。

        所有权续期不能再卖一次

        1987年2月,国务院组织召开外资领导小组会议。时任国务院副总理的谷牧在会上传达了国务院主要领导同志的意见,提出能不能转让一部分城市土地,吸收一些外资,加快城市建设。经过一系列准备,我们在1987年11月向国务院提交了试点报告。

        我们土地管理局一开始提出的是住宅50年产权。后来中央讨论转让土地的问题时,一位主要领导问年限长一些行不行,后来制定法律时,就变成最高年限70年。

        50年或者70年,甚至100年都没问题,关键是到期以后怎么处理。这不仅是大家都在关心的问题,也是我认为真正需要解决的问题。最初讨论产权期限的时候,已经考虑到到期之后怎么办的问题,并提出到期之后“无偿收回”,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就要把土地收回;如果国家不需要,使用者提出申请也可以续期。

        “无偿收回”也是学习国外的经验,目的是为了保护土地所有权者的利益,对土地使用者也是公平的。到期给土地所有者弄一破破烂烂的房子,要不无偿收回,所有者还得掏钱购买吗?收回70年的租地,如果再拿钱买个破房子,这对土地所有者显然是不公平的。

        按照我当时的想法,如果申请续期,交一定的续期费就可以了。续期费并不是按市场价格再卖一次,而是缴纳一个象征性的二次抵押费用。当时就是这么考虑的。如果不用这个政策,房子到50年的时候就出现问题了,到60年的时候就更出现问题了,这房子肯定也不能维修了,显然对哪方面都不利。

        但是,政府需要就收回,不需要就可以申请续期,这个是符合一般道理的。

        房价、地价应分开

        当时我们已经预见到地价的增值,但没有预料到会像现在增值这么快。目前房价过高,根本问题是中国的土地所有权是公有制,但现在土地使用权实际是私有制。换句话说,由于土地和房子没有分开,公有制的所有权和私有制的使用权弄到一起去了。这就造成了很大的问题。

        我们的观点是,地价和房价应该是分开的。怎么分开呢?这房子是你买的,100万你住了10年、20年,按照经济价值来讲,房子是贬值的,因为用过了。

        这就要计算房子的重置价,比如当时建10万,现在如果建房子要花100万,那么我们给房子价确定为100万,其余的都是地价增值。然后,用税收制度来调节土地收益。当时我们就提出土地增值税来解决这个问题。

        事实上,土地所有权因为是国家的,国家应该获得增值收益。如何才能恰当处理呢,实际就是在公有制的前提下,土地使用权在土地市场流转中的收益分配问题,土地增值这块收入应该有相应的税收进行调节分配。这个最初我们已经考虑到,上世纪80年代制定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已经涉及,但很遗憾没有严格执行。  

        (《瞭望东方周刊》2011年第42期 周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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