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01年英国伊丽莎白一世女王颁布了被认为是世界第一部具有现代意义的《慈善法》。英国《2006年慈善法案》规定:慈善组织的目的必须是公共利益。英国还专门设有慈善法庭,负责审理有关慈善的案件。
英国慈善法规要求慈善组织必须是义务的,不但慈善组织不得谋取任何利益,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也不得领取任何报酬。另外还规定,慈善组织不得与政府组织有任何瓜葛,不得从事任何与慈善无关的活动。英国对慈善的受益人也有严格规定的,并非任何人都可以接受捐赠,英国判例有个“慈善受益人临近原则”,就是说,如果最初慈善受益人不再符合受益条件或死亡,他临近的有类似条件的人可以继续接受捐赠。比如,一个富人留下一笔遗产,遗嘱载明要资助本村的穷人,如果这个村子所有的穷人都脱贫或迁居别处或死亡,相邻村庄的穷人则可继承这笔捐赠,但这也要经过法院裁决。
英国共有注册的慈善组织约20万家,对慈善组织免征收入所得税、资本获利税、遗产税、印花税和增值税。对年募捐额超过5000英镑的慈善组织,须依法向英格兰和威尔士慈善管理委员会注册;对年募捐额少于5000英镑的慈善组织,向皇家税收和海关总局注册。
(《羊城晚报》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