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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1年09月29日 星期四

    借款利率超过银行四倍超出部分不保护

    《 文摘报 》( 2011年09月29日   03 版)

        我的朋友孙先生在一次朋友聚会中认识了某开发商李某。今年元月,李某因资金周转发生困难,向孙先生借款2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3个月,利息12%。协议签订后,孙先生如约将20万元交给李某,但李某并未在借款到期后向孙先生归还本金和利息。孙先生向律师咨询,被告知,双方有关利息的约定违反法律规定,利率过高,不受法律保护。请问有这样的法律规定吗?

        【律师解答】:

        律师的说法没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如你所说,孙先生与李某约定的利息已远远超过银行同期商业贷款利率的4倍,若诉至法院,超出部分确实得不到法院支持。

        (《解放日报》9.23 练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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