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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1年09月06日 星期二

    死亡赔偿金≠遗产

    《 文摘报 》( 2011年09月06日   03 版)

        2010年7月4日,江苏省无锡市钢铁集团的职工周新华,乘坐单位班车上班途中因汽车自燃死亡。周新华去世后,其47岁的妻子、23岁的儿子代表周新华80岁的父母周柏林、王芳芳与企业签订协议书,共获得死亡赔偿金、补偿款等共计61.8万元,后给付周新华父母5万元。

        2010年8月23日,周新华父母以儿子工伤死亡赔偿金分配,与儿媳刘冰倩、孙子周白桦产生纠纷为由,向无锡市滨湖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刘冰倩、周白桦给付原告应得补偿款3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在赔偿款61.8万元中,除丧葬费和具有专属性的款项应归各自所有外,尚有46万元因没有明确赔偿项目,可认定为对权利人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的综合性赔偿。

        关于死亡赔偿款46万的分配,因该部分赔偿没有明确具体项目,可认定为综合性死亡赔偿。这种综合性的死亡赔偿主要属于对死者余命年岁“逸失”的赔偿,不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也不是基于公民死亡前设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所形成的请求权,因而不属于死者遗产范畴,不宜按遗产处理。

        该死亡赔偿款的分配,应根据权利人对死者的经济依赖程度和生活紧密程度、抚养关系及生活来源等因素,参考《继承法》的财产分配原则,在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合理分配。

        本案中,原告自行居住生活,尚有其他子女可履行赡养义务,且两原告每月享有退休工资和失地农民保养金,其生活应能得到基本保障。周新华生前与妻子刘冰倩、儿子周白桦共同生活,两者与周新华的关系更为亲近与密切,生活上更具依赖性,其死亡对于两被告的生活影响更为重大。

        根据上述分析,结合本案具体情况,对于46万元死亡赔偿款的分配,本院酌情认定原告周柏林、王芳芳享有30%即13.8万元;被告刘冰倩、周白桦享有70%即32.2万元。原告周柏林、王芳芳在赔偿总额61.8万元中,合计应得15.8万元(包括老人慰问金2万元),扣除已取得的5万元,尚应分得赔偿款10.8万元。刘冰倩、周白桦应获得剩余款项。

        2011年4月6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刘冰倩、周白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给付周新华死亡赔偿款10.8万元于原告。

        两位老人不服一审判决,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审理认为,死亡赔偿款不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不属于遗产,不能简单按遗产平均分割继承。原审法院根据权利人对死者的经济依赖程度和生活紧密程度、抚养关系及生活来源等因素,酌定死亡赔偿款46万中周柏林、王芳芳享有30%并无不当。2011年7月28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工人日报》8.29 杨维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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