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见义勇为”,人们看到的往往是它的“异态”,所谓“异态”也就是特殊社会生活情景中的“见义勇为”行为,它一方面是指与坏人坏事、违法犯罪的行为做斗争,一方面是指抢险救灾,保护国家、集体和群众生命财产。
实际上,见义勇为不仅包含其异态,它还应该有其常态,即日常、恒常、普遍的生活状态中的为所当为。
在日常生活中,在宽泛的意义上,一切为其所当为的事都是义行义举。一个公民如果自觉遵守法律和道德,比如乘车自觉排队,行路或开车都能遵守交通规则甚至还能自觉尊人让人,如果再进一步,不仅自己自觉遵守,还能维护公共秩序、保护公共财产和设施,那就是一个见义勇为的好公民。维护社会正义和公德良俗,就更是见义勇为。
近年来评选道德模范,人们更多关注的是特异生活状态下的义举,如救落水儿童,与抢劫犯、流氓犯做斗争救人救财等等,这无疑都是对的。但还要进一步,既要注重“见义勇为”的异态,同时一定要注重“见义勇为”的常态。见义勇为应是常态与异态的统一。
(《北京日报》8.15 肖群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