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English
  • 时政
  • 国际
  • 时评
  • 理论
  • 文化
  • 科技
  • 教育
  • 经济
  • 生活
  • 法治
  • 军事
  • 卫生
  • 健康
  • 女人
  • 文娱
  • 电视
  • 图片
  • 科普
  • 光明报系
  • 更多>>
  • 报 纸
    杂 志
    文摘报 2011年08月23日 星期二

    土地产权是农民不可剥夺的权利

    《 文摘报 》( 2011年08月23日   06 版)

        我们回顾一下历史,现在农村集体的土地产权是怎么来的?从春秋战国时期到民国,一是通过先辈开荒,一是通过合法合理的土地交易买来的。

        到1949年后,经历了很多的变化。首先是土地改革。土地改革把土地基本上分给了本村的农民,土改的结果形成了农民个体的土地产权。土地主要在村里、最多在乡里再分配。到了人民公社时期,是“三级所有,队为基础”。队就是生产队,就是自然村。至少在本村本乡,大家是共同所有的。后来解散了人民公社,土地为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现在我们的宪法是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

        尽管乡村社区内的个人之间的产权边界比较模糊,但是农村集体的土地产权的外部边界却一直是清楚的,应该说可以追溯至数千年,近些年虽然有改变,但是并没有根本改变。

        所以,现在农村集体的土地产权作为一个整体,第一不是别人赐予的,第二不是一纸文件规定的,而是有几千年传统的、不可剥夺的宪法权利。如果没有农村集体的同意,任何人都不能从他们手中夺走土地;即使是为了公益目的,至少也要按市场价值补偿。

        政权更迭也不影响土地产权的归属,我想这是一点儿错也没有的。现在有个错误观念,就是认为现在农民的地是政府给的,不是的。这是几千年的传统,它决定了农村土地有非常坚实的合法权利来源。

        (《社会科学报》8.11 盛洪)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日报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