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玉琨是中石油黑龙江尚志销售分公司的下岗职工,因为质疑尚志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2008年他和其他42名下岗职工一起对尚志分公司提起诉讼,但3年多过去了,尚志市人民法院一直对此未予立案。媒体记者通过调查了解到,像王玉琨这样的“不立案”遭遇在黑龙江省内多地存在,理由大都为“法院内部有文件”(参见《中国青年报》8月15日)。
从法理上讲,“法院内部有文件”的说辞一点都不靠谱。法律规则意在给公众一个对未来稳定的预期,如果公众甚至不知道法律规则是什么,又怎能去遵守呢?所以,任何有约束力的法律,其首要的条件就是必须公开,让公众知道它是什么。更进一步讲,即便这种内部文件是公开的,按照违背上位法的下位法无效之原则,其也会因为违背《民事诉讼法》关于立案条件的规定而无效。
之所以法院要“揣着明白装糊涂”,主要源于他们对一些比较尖锐和棘手的矛盾,有一种“习惯性回避”。可以肯定,凡是被法院以“有内部文件规定”为由不立案的案件,都是法院处理起来进退两难的案件,比如因企业改制引起的职工安置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等等。
这些案子之所以难办,倒不是因为其中法律关系过于复杂。问题在于,如果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办理,可能会引发比较严重的连锁反应,因为这些棘手的问题大多是历史遗留问题,始于无法可依或者有法不依的年代,如果按照如今比较规范的法律来判决,可能会导致“政治不正确”。这样一来,法院如果受理这些案件,必然“引火上身”,让自己成为矛盾的焦点,与其进退两难,还不如“习惯性回避”。
如此看来,这种不立案不是“偶然性事件”,而是“制度性选择”,是司法机关对社会矛盾的一种本能性的回避。在这种情况下,追究某一个具体法院或者个人的责任,根本就解决不了实质性问题,关键在于如何解决这种“习惯性回避”。
(《中国青年报》8.16 贺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