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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1年08月18日 星期四

    嫌疑犯投案 民警竟说回去吧

    《 文摘报 》( 2011年08月18日   03 版)

        7月24日,在四川省大竹县的一家饭店内,刚满18岁的黄贵福叫了4个同伴教训一个和他有过节的男子。他对同伴称只要给对方点颜色看看就行,不用下手太重。后来在饭店二楼,黄贵福听到有人大喊“有人被砍死了”,当晚他就逃离了大竹县。

        此后,黄贵福开始了流亡生活。黄贵福说,他决定将自己的人生轨迹再走一遍后,就去投案自首。黄贵福前往了曾去打工的福建晋江、四川南充,最后一站选择了北京。

        8月7日下午,黄贵福来到北京。8月8日,黄贵福与在京打工的朋友周国春去东交民巷派出所投案。据周国春回忆,黄贵福对值班的保安说:“我来自首,在家里打架死人了,我在被通缉。”保安叫了一个民警下来,黄贵福被带进接待室。

        几分钟后,周国春也被叫进接待室。“我看到民警手里拿着黄贵福的身份证,他说,案件发生在四川,在北京投案,犯人需要送来送去比较麻烦。他问我住在哪里,我说四惠,他就让我们回四惠投案。随后将身份证还给了黄贵福。”

        离开派出所后,两人商量,当天就买票回老家去投案。他们在甘露园下车后,黄贵福称想上网,两人就进了路边的一家网吧。

        黄贵福告诉周国春,他既然都准备投案了,就不在乎是否被抓,在网吧登记了自己的身份证上网。半个小时后,朝阳警方赶到将黄贵福抓走。

        “这孩子到底算是投案还是被捕?”这是黄贵福父母最大的疑问。“不管如何,黄贵福的确进入了派出所,而民警却让他再次走了出来,这是警方的责任。”周国春称。

        律师康凯称,如果当时黄贵福称是目击者,属于举报人,公安部门也应该给他制作笔录询问情况;如果黄贵福是去投案,公安机关应马上将其拘留,防止嫌疑犯再次潜逃。两种情况下,警方没有接待,就存在行政不作为。

        (《京华时报》8.11 王奕 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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