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17日,王女士驾车停在路边等候时,被两名男子抢走黑色手提包一个。其中一人在逃跑过程中因形迹可疑被民警抓获。经王女士指认,此人正是抢包的男子。
然而,该男子归案后既不交代犯罪事实,也不提供自己的身份信息。警方通过骨龄测试确认这名嫌疑人19岁多,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案件侦查终结后被移送到重庆市巴南区检察院审查起诉,但这名男子仍然拒绝配合。鉴于现有证据完全可以认定这名男子涉嫌抢劫罪,巴南区检察院在起诉书中,将其照片附在上面,作为被告人‘无名氏’的身份证明。
日前,巴南区检察院采取附照片证明身份、骨龄鉴定证明年龄的方式,以抢劫罪将该名“无名氏”男子提起公诉。
(《检察日报》8.12沈义 黎小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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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被告人真实姓名、住址无法查清的,应当按其绰号或者自报的姓名、自报的年龄制作起诉书,并在起诉书中注明。被告人自报的姓名可能造成损害他人名誉、败坏道德风俗等不良影响的,可以对被告人编号并按编号制作起诉书,并在起诉书中附具被告人的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