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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1年08月16日 星期二

    电动自行车肇事 赔12万元

    《 文摘报 》( 2011年08月16日   03 版)

        2010年9月13日16时10分,在北京海淀区中关村大街海东口,50岁的王女士由北向南在路上步行,此时潘先生驾驶一辆电动自行车由东向西行驶,双方因躲闪不及相撞,王女士被撞出两米多远。经过诊断,王女士骨盆多处受伤骨折,经鉴定为十级伤残。

        事后,王女士将潘先生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0余万元。

        据法官介绍,此案并不涉及电动车是否超速,双方的争议点主要在事故发生地是否在斑马线上。由于无法还原现场,争议较大,承办法官对双方多次进行调解。近日最终双方当庭达成了和解协议,被告当庭一次性给付12万元。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时速不应超过15公里每小时,且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但目前很多电动自行车的设计速度都达到40公里每小时甚至更高,驾驶人可能在无意中就已经超速,速度快、惯性大导致出现紧急情况时无法应对造成事故。

        北京曾有过数起电动车撞死行人事故,均按照交通肇事罪处理。按照我国《电动车和电动轻便自行车安全要求》规定:“40公斤以上,时速20公里以上的电动自行车,称为轻便电动摩托车或电动摩托车,划入机动车范畴。”因此,超标电动车实际应为电动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范畴。

        记者从交管部门了解到,虽然有的电动车明显超速,但如果让电动车到机动车道上行驶,完全没有可操作性,因为电动车驾驶人没有驾照,无法按照机动车驾驶人管理。

        (《北京晚报》8.9 王蔷 林峥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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