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一名市民在郑州郑东新区如意湖溺水,郑州市水上义务搜救队赶到现场施救,遭到巡防队员阻止,被要求出示“打捞许可证”。
见义勇为是一种社会文明行为,但每次救助,都需要施救者拿出足够的资料证明其有能力成功救助,还称得上见义勇为吗?如果面对从十楼坠落的孩子,有人要“最美妈妈”出示“证明”,也许吴菊萍就成不了“最美妈妈”。
近海捕鱼倒是需要“捕捞许可证”,这是为了规范一个市场或一个行业,可救溺水市民要“打捞许可证”又是为了什么呢?是为了见义勇为者生命安全还是为了自己巡防的区域“平安无事”?或者是有其他更“合理”更“堂皇”的理由?但不论怎样,我们都不应该为尊重生命设置各种障碍,毕竟下水救人不是下海捕鱼。
(《广州日报》8.9 张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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