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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1年08月09日 星期二

    26人为上海“11·15”火灾担刑责

    《 文摘报 》( 2011年08月09日   03 版)

        8月2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11·1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相关6起刑事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分别判处高伟忠等26名被告人有期徒刑16年至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初,上海市静安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原主任高伟忠接受上海佳艺建筑装饰工程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经理黄佩信的请求,违规决定静安区建设总公司承包静安胶州路教师公寓节能改造工程,并将该工程整体转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佳艺公司,由静安建交委原副主任姚亚明等人以违规招投标等方式具体落实。此后,黄佩信与佳艺公司副经理马义镑又决定将工程拆分后再行分包。

        法院同时查明,2004年至2010年期间,高伟忠等人利用职务便利帮助他人承接工程等,收受贿赂。其中高伟忠受贿12.1万余元;周建民受贿12.5万元。黄佩信、马义镑利用在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职务便利帮助他人承接工程等,分别受贿62万余元和94万余元。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分别对26名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其中,静安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原主任高伟忠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16年,原副主任姚亚明犯滥用职权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原综合管理科科长周建民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13年6个月,原综合管理科经办人张权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13年6个月;上海金山区添益建材经营部负责人冯伟犯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11年;上海佳艺建筑装饰工程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经理黄佩信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16年,原副经理马义镑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15年6个月。

        (《人民法院报》8.3 梁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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