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浩南是江苏省宜兴市经营布匹的商人。
2009年4月18日,无业人员孙晓坤来到石浩南经营的布店,自称是宜兴市人民医院工作人员,前来采购床单、被套、枕套。
两天后,孙晓坤称,单位使用邮政储蓄卡结算业务,要求石浩南在邮政储蓄银行办理银行卡一张。两人来到银行办理银行卡时,一名孙晓坤的同伙女子跨过银行设定的“一米线”,窥视到石浩南的银行卡密码。
随后,另一同伙戴冬阳冒充医院财务科科长与石浩南见面。戴冬阳在查看石浩南的身份证和银行卡时,使用随身携带的刷卡器复制了石浩南银行卡信息资料。之后,又让石浩南在银行卡上存入10万元,以证明有能力承接该笔业务。
石浩南随即到银行存入100010元,并电话告之孙晓坤。当日,戴冬阳等人利用获取的银行卡信息复制银行卡一张,在邮政银行自动取款机上输入偷窥的密码,以转账的方式将10万元提走。
次日,石浩南到邮政银行取款,银行告知石浩南银行卡上仅有10元钱。石浩南报案,警方将戴冬阳抓获(其他人另案处理)。
2010年10月28日,法院认定戴冬阳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6个月;对尚未追缴的赃款10万元,责令戴冬阳退赔,但戴冬阳无实际退赔能力。
石浩南认为,戴冬阳等人实施犯罪过程中,银行存在监管不力的责任,遂将银行诉至无锡宜兴市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石浩南在设置密码过程中未尽到注意义务,被事先等候的犯罪人偷窥,导致信息资料被窃取。银行不存在过错,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
2010年12月14日,法院一审判决驳回石浩南的诉讼请求。石浩南不服,向无锡市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犯罪人确系在石浩南办理银行卡时越过“一米线”偷窥到密码,这说明银行的安全管理不到位,服务保障存在隐患。
日前,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判决,改判银行赔偿石浩南存款损失4万元及相应利息。
从法律角度而言,银行设置“一米线”,只是在道德方面提醒客户自觉遵守公共秩序,不能免除或降低银行对服务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其应配备相应人员维护秩序,对没有站在“一米线”外等候的顾客要及时提醒、监督。否则,一旦发生偷窥事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文中人名系化名)
(《工人日报》8.1 江中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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