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朝阳区颁布了《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强化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意见》。其中规定,凡是经过领导集体决策形成的错误决定,在追究责任时,未提出明确反对意见的领导班子成员也将被追究责任。
按照中央要求,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决定已成为基本原则。但是,在很多实际案例中,集体决策却异化为推卸责任的借口。比如,之前多个地方出现事业单位招考中优先照顾领导干部子女的情况,最后经常被证明是领导班子“开会研究”决定的。就算最终被曝光,也很少看到决策者被追究责任;还有一些单位行贿、私分公共财产等犯罪行为,也经常是集体讨论决定的,最后发展为集体腐败的窝案。
这些违法或错误的决策,经过集体讨论后,可以分散个人专断可能带来的“风险”,为决策披上“合法”的外衣。如今,对重大决策实施责任追究和问责制,是政治文明的进步,体现了权责的统一。
需要强调的是,这一新政策针对的是以“集体决策”为个人开脱责任的现象,并不是否定集体决策的原则。恰恰相反,凡是打着“集体拍板”幌子的明显错误决策,往往不是真正的集体决策,而是搞“一言堂”或者利益部门化的结果。
实际上,符合民主集中制要求的集体决策机制,与披着“集体研究”外衣的个人专断,差别是很大的。真正的集体决策,必须坚持公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研究相结合。
在决策程序上,应将决策事项提前告知所有参与决策人员,并提供相关材料;决策应以会议的形式,不能以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替代集体讨论;要保证每个参与决策者都能充分发表意见,并有完整的记录,存档备查,甚至以适当的方式给予公开。只有这样,追究责任时才有据可查,让人服气;反过来,也能倒逼每个参与决策者都负起责任,不敢随便附议或者同流合污。
(《新华每日电讯》7.26 丁永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