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18日19时许,30岁的云南昭通男子赛锐和21岁的昭通市卫生学校护理学生吴倩在昭阳区一咖啡厅包厢内因感情问题发生争执。赛锐拿出一把事先准备好的折叠刀在吴倩颈、胸、腹、背部多处刺了27刀,致吴倩死亡,之后赛锐逃离现场。
次日,在公安机关追捕赛锐的过程中,其亲属电话告知公安机关,赛锐愿意投案,并请求公安人员到赛锐返回途中接赛锐。16时许,公安人员在昭待公路江底大桥路段与乘车返回投案的赛锐相遇,公安人员将其带回公安机关。
2009年5月,昭通市中级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赛锐死刑。赛锐不服,向云南省高院提起上诉。2009年11月,云南高院二审判决,鉴于赛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本案系感情纠纷、矛盾激化而引发,对赛锐可酌情从轻处罚,改判赛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近日,吴倩的父母来到云南高院要求法院启动再审程序,质疑赛锐并不存在自首情节,并指称赛锐的亲属作了伪证。
(《北京青年报》7.23 孙昌銮)


上一版


缩小
全文复制
上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