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税务总局文件,编辑记者的稿费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样的规定意味着,和其他撰稿人相比,得到同样的报酬,编辑记者要交更多的税。
一位编辑的困惑
张先生是一家报纸的编辑。他发现,和以前相比,最近几个月,每个月工资条上“扣税”多出近千元。
这几个月,他的稿费确实比较多,“从今年开始,我负责一个新开办的栏目。有时来稿不理想,就要‘亲自’写,常常熬到深夜。稿费是拿了一些,但都是辛苦钱。每月3000多元稿费,比以前多扣将近1000块钱的税,扣掉差不多1/4。等于说,每4篇稿子中,就有一篇是替国家写的。”张先生说。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稿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我写的稿子,每篇稿费二三百元。每个月的税多出近千元,挺让人纳闷。”
财务室的答复,让他有些意外:他的稿费不是按照税法中“稿酬所得”计税,而是计入“工资、薪金所得”。“我工资不低,把稿费加在‘工资、薪金’上,计税额就更高。由于‘工资薪金’实行累进税率,计税额越高税率越高,每月多扣近千元,也就不奇怪了。”
听律师细算账
北京律师李荣法告诉记者,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对于“工资、薪金所得”,是按个人每月收入额固定减除2000元费用(根据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2011年9月1日起减除3500元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5%至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2011年9月1日起实行3%至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应纳所得额越高,税率越高,税收负担就越重。对于“稿酬所得”,“张先生理解是对的”。
李律师给记者算了一笔账:“假设A是某杂志社的一名专职记者,B是该杂志社的一名行政人员,A和B的月工资均为5000元(不考虑社保等的扣除项)。根据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计算,A和B每月就‘工资、薪金所得’缴纳的个税均为45元。假设A和B当月取得的稿酬均为5000元,对于A而言,其在该杂志社的杂志上发表文章所取得的稿费应并入其当月工资缴纳个税,那么,其‘工资、薪金所得’总额应为10000元,根据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计算,扣除3500元费用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6500元,A当月应当缴纳的个税为745元,A因该稿费而增加的个税为745-45=700元。
“对于B而言,即使其当月共取得5000元的稿酬,但是倘若其每次取得的稿费不超过800元,则根本不需要为其取得的稿费缴纳个人所得税;倘若该等稿酬为一次取得,那么,对于B而言,其‘工资、薪金所得’仍为5000元,B就其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仍为45元,就其5000元稿费应缴纳的个税则为5000×(1B20%)×20%×(1B30%)=560元,B因该稿费而增加的个税为560元。可见,同为稿酬收入,A和B因为其任职岗位不同,A将承担比B更重的税负。”
“编辑记者没稿费”的合理性之争
北京律师熊晶晶认为,税务总局的批复意味着,所有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的编辑记者,均被排除在从本单位取得“稿酬所得”的纳税主体之外。这样的规定难说合理。媒体专职记者大多有工作量指标,单位对于指标内工作量文章不再向专职记者另付稿费,只有对超过工作量指标之外的作品才支付稿费。然而,专职记者工作量指标之外的作品稿费,是对他们本职工作之外付出的回报。还有些文章也与其任职或者受雇无关联,比如因个人才华而在本单位报刊上发表散文、诗歌、小说或评论等作品。这些情况下,这些稿酬收入明显不符合《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工资、薪金所得”的定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徐阳光则认可税务总局文件的合理性。他认为,“《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了稿酬所得的税前扣除标准: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目前,编辑、记者在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每次所得几乎都在4000元以下,如果根据稿酬所得课税,可能最终的结果就是所有在报刊、杂志上发表文章的所得都无需纳税。这显然不符合立法的本意。
(《检察日报》7.20 赵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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