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消息说,在对杭州市原副市长许迈永、苏州市原副市长姜人杰依法核准死刑后,这两名罪犯已于7月19日上午被执行死刑。
据最高法院披露,姜人杰利用担任苏州市副市长的职务便利,为五个单位在土地使用权的取得、置换等事项上牟取利益,收受贿赂共计折合人民币1.08亿余元。许迈永则再次刷新纪录,法院认定这位人称“许三多”的前杭州市副市长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多次索取、收受贿赂共计折合人民币近2亿余元。
在刑法正式施行32年后,在今天这样一个“亿元贪官时代”,还有多少人记得现行法的规定仍是: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官员何以“腐败至死”?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说,上述两案均发生在经济发达地区,两罪犯同样都曾经担任主管城建工作的政府领导,两人的主要犯罪行为也均与土地审批和建设领域相关。
以岗位分析腐败成因,有一定的现实合理性——土地、城建成了腐败高危部门。但腐败又不仅仅发生在土地、城建、交通、司法等领域里。决定腐败金额高低的,除了部门权力涉及利益的大小,更在腐败官员的自我放纵和贪心程度。当然,更重要的还在于,贪腐行为能免于被查处的安全度。如果许迈永、姜人杰在贪贿10万层级时,就东窗事发,自然也就不会有现在的亿元贪官。
贪贿累积到亿元,日进斗金也得有一个不算短的过程。反腐机制要反思的是,为何做不到横刀斩断贪腐进程,避免贪官走向死亡之路?
(《新京报》7.20 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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