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6月,年近九旬的殷淑贞老太向上海长宁区法院提起诉讼,称自己在1955年经法院调解与丈夫刘馥坤离婚,当时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明确,位于上海市西郊的两间房屋归女方所有。离婚后刘馥坤长期租用该处房屋并按月支付房租,直至2004年刘馥坤去世。
殷老太说,1981年得知该处房屋被刘馥坤的儿子刘国龙拆除后曾提出异议,因刘国龙表示翻建后产权仍然属于她就未再深究。谁知刘国龙在原址自建楼房并取得相应权证,在之后的动迁中,刘国龙等被告获得安置,自己却未获安置。该房屋建筑面积为70平方米,按每平方米2.5万元计算,刘国龙等被告应赔偿自己175万元。
近日,长宁区法院一审审结了这起民事案件,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赔偿175万元损失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原告自述早在1981年就已知晓涉讼房屋被拆除,且刘国龙已在原址自建楼房。从这些事实发生时起,到原告向被告主张权利并提起诉讼,已经超过了20年。因此,法庭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新民晚报》7.6 章伟聪 袁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