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English
  • 时政
  • 国际
  • 时评
  • 理论
  • 文化
  • 科技
  • 教育
  • 经济
  • 生活
  • 法治
  • 军事
  • 卫生
  • 健康
  • 女人
  • 文娱
  • 电视
  • 图片
  • 科普
  • 光明报系
  • 更多>>
  • 报 纸
    杂 志
    文摘报 2011年07月14日 星期四

    “诽谤案”不能成为“奉旨治罪”

    《 文摘报 》( 2011年07月14日   03 版)

        据《羊城晚报》报道,去年,长沙网友刘华发表的博文《任志强来了,我失业了!》,被当地公安机关以诽谤他人为由,将他行政拘留10天,刘华随后状告当地警方违法。记者7月8日获悉,该案一审判决,法院确认拘留刘华违法。但当地警方上诉,称刘华涉嫌诽谤当地两位领导,上诉状再次遭到网友质疑。

        刘华真的“诽谤”两位地方领导了吗?刘华的房屋遭到强拆是事实,他并没有在文章中辱骂领导和歪曲事实,即使个别词句与事实并不完全吻合,也不能成为对公民治罪的理由。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如果公民的批评有失实之处,官员完全可以通过媒体公开澄清,用诽谤来对公民的批评治罪,则是对公民“监督权、知情权”等的赤裸裸地侵犯。

        如今,天心警方在上诉时再次搬出“天心区委、区政府领导”名义,将自己“奉旨治罪”的潜规则公开化以示执法正当,这是对“强权即是公理”的赤裸裸的宣示并有要挟司法之嫌,司法机关应坚决对此“说不”。

        (《新京报》7.11 杨涛)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日报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