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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1年07月05日 星期二

    修法保障职业病防治

    《 文摘报 》( 2011年07月05日   01 版)

        用人单位不履行职业病预防义务,职业病诊断难、鉴定难、获赔难……从张海超“开胸验肺”到“毒苹果”,桩桩沉痛事件一次次触及我国职业病防治问题。如今,这一状况有望得到改变,6月27日,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正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中国正式修法填补职业病诊断中的漏洞。

        扩大职业病诊断机构范围

        一纸职业病诊断书,是职业病患者获赔的全部希望所在。然而,职业病诊断机构过少对职业病患者维权造成了极大的困难。如北京市只有5家医疗机构有资质,广东省20家,陕西省18家。因此,劳动者要申请职业病诊断常常舟车劳顿,成本很高,很多人望而却步。

        针对这一问题,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修改了相关规定,一方面明确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同时规定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均可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这无疑增加了劳动者自主选择诊断机构的机会。

        强化用人单位举证责任

        依照现行法律,劳动者申请职业病诊断,需要提供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等资料,而其中一些材料都掌握在用人单位手中,让用人单位提供,等于是让他们“自证其罪”,这在现实中很难做到。

        有鉴于此,修正案草案增设了用人单位隐瞒、毁损或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法律责任。此外,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在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用人单位不提供资料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的自述等,作出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专家表示,“可参考劳动者自述”的规定是一大亮点,如果能够实施到位的话,对于化解职业病诊断难的问题是往前迈出了一大步。

        (《新华每日电讯》6.28 胡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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