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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1年06月25日 星期六

    个人获赠礼品须缴20%个税

    《 文摘报 》( 2011年06月25日   03 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两部门发布《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以往在业界存在争议的一些个税征收环节被明确。

        通知要求,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这三种情况将“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什么情况可免税?在商场购物后获赠的返券等,该不该缴个税?”部分税务专家认为,都算“偶然所得”,按税法应收20%个税,但在现实生活中很难操作。因此,个人因购买商品或服务而获得的礼品、赠品等,如充话费送手机等,可以免缴个人所得税。

        链接

        三种情况可免个税

        (一)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二)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的赠品;

        (三)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北京日报》6.21 窦红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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