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夏,安徽省阜阳材料厂与江苏省丹阳市包工头张雷静签订施工协议,约定施工期间,阜阳材料厂负责提供张雷静等施工人员的住宿。
当年8月30日,当地连日下雨,受雇瓦工石龙的宿舍屋顶严重漏雨,他爬上屋顶修缮时,因石棉瓦断裂坠落受伤,当即被送往阜阳市人民医院,后转至江苏省人民医院、丹阳市中医院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用3万余元。
2009年7月15日,丹阳市中医院作出司法鉴定,石龙的身体损伤构成二级伤残,终身需要依赖他人护理。
2010年8月23日,石龙向丹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雷静、阜阳材料厂赔偿其医药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等各项损失80余万元。
2010年12月,一审法院判决,工程发包方阜阳材料厂、雇主张雷静赔偿农民工修缮住房致残的各项损失共计30万元。一审法院判决后,发包方提出上诉。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阜阳材料厂应当向施工人员提供安全、适合正常居住的住宿,即负有对施工人员的组织管理及安全保护义务。但阜阳材料厂、张雷静实际安排石龙等农民工居住的宿舍,仅有一层石棉瓦作为屋顶覆盖,导致房屋漏雨,应认定该房屋未达基本生活居住条件,过错明显,受害人石龙伤残程度达到二级,后果严重。镇江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制日报》6.15杨维松 周芬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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