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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1年06月21日 星期二

    “醉驾入刑”者出狱后路难行

    《 文摘报 》( 2011年06月21日   02 版)

        6月13日上午9时30分,刘某走出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的大门,成为北京“醉驾入刑”以来获释的第一人。今年5月13日,刘某因危险驾驶罪被拘,被丰台法院判处拘役1个月,罚金1000元。刘某事发前在一家医疗器材公司工作。

        对于刘某来说,在他的档案中将会留下犯罪记录。正如歌中所唱:一杯酒,一辈子。

        被单位辞退无法要补偿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且不用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如果因醉驾被判刑,用人单位可将此作为解雇的理由。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专职司机,将终生不得从事营运机动车驾驶工作;律师、医师等会被吊销执照;公务员、法官等直接开除公职。

        参军入党出国受限制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服兵役、入党等,因无法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将难通过政审。在考学方面,将不能报考军校、警校等。就业上,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如果要办理留学签证,无法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

        不会获得保险利益

        根据《保险法》,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如醉驾导致自身伤亡,因属故意犯罪,即使参加保险,也不会获得保险利益。

        (《北京日报》6.14 刘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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