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扬子晚报》报道:去年12月4日,江苏常州武进区湟里镇19岁大学生杨波发现有人在偷自己家的摩托车,在该偷车贼弃车逃跑的情况下,杨波依然冲上去追赶,并在与偷车贼搏斗中被刺身亡。今年6月10日,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凶手任某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处死刑。事发后,杨波被授予“武进区见义勇为积极分子”的荣誉称号。
一个大学生为了保护自家财产献出了年轻的生命,这究竟算不算见义勇为?这在当地引起了激烈的讨论,有赞成的声音,也有反对的声音。大多市民认为,小偷当时被杨家父子发现后,已经逃跑了,杨家的财产已经没有损失了,可是杨波还是上前去抓小偷,因此杨波获得“见义勇为”荣誉称号当之无愧。
的确,保护自家财产并为此献身,在一般人看来,这是“为了自家财产不受损失,不是见义勇为”。但也应看到,杨波尽管保护的不是国家、集体和他人财产,但他弘扬匡扶了社会正义,勇于与犯罪分子作斗争,维护了社会稳定。同时,他不顾个人安危奋不顾身擒贼,并为此献出了宝贵的生命,这符合见义勇为的基本精神。
杨波被认定为“见义勇为”之所以有争议,说明我们对见义勇为的鉴定还有桎梏,还受陈旧观念的束缚,一些人的思想还没有与时俱进,还把见义勇为框定在“公而忘私”上,以为见义勇为就应该没有任何私心杂念和感情色彩。
(《广州日报》6.15 徐志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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