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年前,因被指控组织村民通过假上访给政府施压而“多领”60余万元补偿款,河北张家口贾文等7村民被诉“敲诈勒索政府”。日前,贾文等收到崇礼县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检方认定7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作出绝对不起诉决定。(《新京报》6月2日)
“敲诈政府罪”并非河北崇礼的独创,2008年至2009年间,在河北沧州,至少有4名农民因到北京反映诉求而被认定敲诈法院或政府而获刑;2010年,山西农民马继文也因上访而被判“敲诈政府罪”,获刑3年。蹊跷的是,在诸多“敲诈勒索政府”案中,当初有关部门高调立案侦查、逮捕、起诉、审判,但最后往往低调地处理、放人。
“敲诈政府罪”本身就是莫须有的罪名,因为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敲诈勒索总是要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等进行威胁,政府机关不是自然人,当然不存在“生命、身体自由”之类;政府机关由公民让渡权利而组建,天然地要接受公民的批评与监督,损害其名誉也无从谈起。
河北崇礼对这起“敲诈政府”案作出绝对不起诉,只具个案意义。我希望这起案件不只是由检察机关作出绝对不起诉,而是由法院直接宣告无罪,并将其作为典型案例通报全国,以便给此后的类似案件作判例。
(《中国青年报》6.3 杨涛)


上一版


缩小
全文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