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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1年06月07日 星期二

    看房签字 千万慎重

    《 文摘报 》( 2011年06月07日   03 版)

        去年10月5日,家住北京朝阳区的赵女士逛街时看到一家房屋中介公司的宣传栏,就进店内询问房源、房价等信息。业务员告诉赵女士,现在就可以带她去看房,并让她在一张空白栏中填有字迹的纸上签上姓名,并声称这些是委托中介帮赵女士找房子的凭证。

        赵女士没在意文件的内容,也未留存复印件,就签了字。中介服务人员随即带赵女士去看了附近一小区101号和503号等房屋,并让赵女士在《看房确认书》上签字。赵女士因有急事,也没太在意,没有阅读内容就匆忙签字离开。

        一个月后,赵女士发现另一家房屋中介公司也有101号房屋的备案,即通过该中介公司,与房主联系,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

        不料,数天后赵女士竟接到了法院传票,第一家房屋中介公司要求赵女士承担双倍佣金,即近6万元的违约金。

        庭审中,第一家房屋中介公司提交了《求购委托协议》和《看房确认书》等证据。这两份文件上写着:“在委托期限内或委托终止后6个月内,若甲方私自或者委托其他中介机构与乙方曾经介绍过的客户签订买卖合同,则要承担双倍佣金的违约责任。”

        最终,法院认定此协议及违约条款均有效,赵女士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北京律师刘春华认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本案中,赵女士表示不知道自己签署的是什么文件,这一理由并不能免除其责任,除非赵女士有证据证明她是被胁迫、被欺骗签订的此协议。作为签署文件的当事人有义务充分了解文件内容后,再做签字的决定。

        刘春华律师提示人们,“签字”是法律行为,任何场合的签字都应当慎重。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应当谨慎签字,并在签字后及时留存副本,以便发生纠纷时使用。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北京晚报》6.1 林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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