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药家鑫案二审刚作出维持死刑判决时,最高法院发布了一份2010年度工作报告,其中“将统一死刑适用标准”,“尽量依法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等观点,立即引起舆论的高度关注。由此,引出一个法治话题:我们这个社会究竟需要什么样的死刑观?
死刑存废向来是个火药味很浓的话题,但人类法治文明无疑是朝着减少和废除死刑的方向前行。无数功利性的考虑,都无法回应对死刑的类似质问:既然任何人都无权剥夺一个人的生命,国家又有何理由去安排一个“公共刽子手”呢?中国虽然不能短期内废除死刑,但也一直向着减少死刑、限制死刑的道路前进。从2007年7月1日起最高院收回死刑复核权,到2010年刑法修正案(八)取消13项经济犯罪的死刑,从“慎杀”、“少杀”、“可杀可不杀的一律不杀”的刑法理念,到坚持死刑二审全部开庭审理的程序规则,每一步努力无不烙印着法治文明进步的足迹。
然而,在国民的心理层面,对待死刑依然尚未脱离“杀人者偿命”的传统观念,甚至连一些法律人士都表现出同样的报应型死刑观。在他们看来,对“罪大恶极”的罪犯宽恕就是对犯罪的宽恕,只有用死刑才能起到震慑犯罪的作用。问题是,如果严格遵从复仇与震慑的逻辑,如果我们的心理归复是建立在非死不可的基础上,那又会塑造出怎样的社会心理?
可见,死刑观其实反映一个社会的法治文明程度,也检验着公民群体的社会心理结构。在法治文明的传播上,最高法院无疑具有其他国家机关无可比拟的责任,如何改变深藏于国民心底的传统报应刑罚观,如何引导公众树立文明、宽宥的死刑态度,如何塑造更健康、理性的社会心态,需要最高法院不断地努力与进步,也需要我们每个人的点滴参与。
(《京华时报》5.26 傅达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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