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上海某机械公司董事长张女士按照公司规定,领取了一台价值1.4万元的笔记本电脑和一台价值1250元的打印机。4年后,公司以公告形式通知免除张女士的董事长职务,并书面通知了张女士。
离职后,张女士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和经济补偿金等540万元,并扣押了单位的笔记本电脑和打印机。公司在多次讨要无果后,将张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其归还笔记本电脑和打印机,还要其支付使用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张女士在担任公司董事长期间领用了笔记本电脑和打印机,其应在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及时将讼争设备返还给单位。
不过,鉴于张女士未及时归还讼争设备的原因,是其与公司尚有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未结清,不具有主观恶意性,因此无需支付使用费。
近日,上海黄浦区法院判令张女士限期归还讼争设备,但无需支付使用费。
(《新民晚报》5.20 顾建国 江跃中)